微信小程序新增5项功能 优化100多个功能点
【TechWeb报道】12月21日消息,尚未正式发布的微信“小程序”新增5项功能。
微信小程序新增5项功能 优化100多个功能点微信小程序新增5项功能 优化100多个功能点
微信公众平台21日发布消息称,近期,微信公众平台对小程序进行了公测,为了让商户开发出功能更加丰富的小程序,现新增相关能力,具体如下:
1、分享
可以分享小程序的任何一个页面给好友或群聊。
2、模板消息
商户可以将模板消息发送给接受过服务的用户,用户接受一次服务,七天内可收到一条模板消息。
3、客服消息
用户可以在小程序内联系客服,支持文字和图片。商户可以在48小时内回复用户。
4、扫一扫
用户可以在小程序中使用扫一扫。
5、带参数二维码
支持在开发者工具中生成带参数二维码,用户扫码后,可以打开小程序的不同页面。(当前仅限开发者和体验者使用)
此外,还优化和修复了100多个功能点,如大幅增强的地图能力。
根据腾讯方面的介绍,“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它实现了应用“触手可及”的梦想,用户扫一扫或者搜一下即可打开应用。也体现了“用完即走”的理念,用户不用关心是否安装太多应用的问题。应用将无处不在,随时可用,但又无需安装卸载。
今年9月22日,微信公众平台向外发出200个“小程序”内测邀请函。该“小程序”即今年年初腾讯曾对外介绍的微信“应用号”。
11月4日,微信小程序开放公测,开放注册范围包括企业、政府、媒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身份不能注册。
上周,腾讯马化腾在第二届深商大会“互联与时代”论坛上透露,会在2017年春节前推出微信“小程序”。
58到家成立58企服 称估值一个亿
新浪科技讯 12月21日消息,58到家、亚太商业不动产学院以及风云资本联合推出58企服,58企服起步估值近一亿人民币。
58企服成立后全面进入企业和机构的后勤外包服务领域。据介绍,目前58企服的业务品类主要有保洁、保安、配餐和绿植四大类。同时根据客户需求正在开拓如能源节耗、设施管理、企业办公服务、办公设备租赁、物流配送等新品类服务以及更多订制化服务。
除此之外,58企服正与北京中粮广场、世茂大厦等不动产企业进行深度合作。下一阶段还将与万达等企业进行以生活服务为集合的O2O主力店的探讨和试验。
58企服负责人表示,在企业服务领悟,58企服带有很多先天优势。除了拥有58集团和58到家强大的品牌背书、成长型的B2B团队和相对成熟的业务模式及产品服务线之外,还拥有亚太不动产学院十年之功积聚的2000多家不动产企业以及项目资源,以及5000多名中国不动产界的中高层职业精英人脉,和风云资本的注入优势。
据58企服方面介绍,截至目前,其已为近千家企业和机构提供服务,包含百度外卖、优客工场、聚美优品、猪八戒、穷游网等互联网企业,华夏幸福、远洋地产等不动产企业,以及Airbnb、21世纪福克斯、佳士得拍卖行等外企。除单个企业合作项目外,58企服已与多家集团和连锁型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安妮)
上海发布网约车细则:沪籍沪牌限制继续保留
新浪科技讯 12月21日消息,上海市发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继续保留沪人沪车的限制。
上海市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需要具有本市户籍;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从事在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要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要点摘要: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原文如下: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交文〔2016〕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检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了入网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申请人”指出租汽车企业;第(二)项除第2小项之外的“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二)项第2小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运营时,运输局依法注销或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其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核验。运输局依据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2)、(3)、(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5)、(7)、(9)、(11)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5)、(6)、(8)、(9)、(10)、(11)、(12)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运输局负责对第八条第(二)、(三)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审核部门。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正式签约的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检验。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八)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已停牌5天的乐视网宣布继续停牌
腾讯科技讯 12月21日,已停牌五日的乐视网今日发布公告称,因筹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资本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乐视网继续停牌。
乐视网12月14日公告称,其正在筹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资本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证券日报上周报道称,有业内人士透露,此次乐视不排除引入政府投资的可能。“一直以来,乐视的一举一动均容易引发业内争议,而如若引入政府资源,其或将在行业占据更多话语权,并最先掌握政策动向。”
以下为乐视网公告全文: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资本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15日开市起停牌,并在停牌前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结果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47)
本次重大事项目前已聘请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筹备相关所需文件,公司目前也在与战略投资方进行进一步的商讨和沟通。由于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本次重大事项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与有关各方一起加快推进本次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并且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苏宁生鲜板块苏鲜生正式上线,易果全渠道战略再下一城
自11月28日苏宁与易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易果成为苏宁自营品牌“苏鲜生”的核心供应商以来,双方何时正式展开合作,以及合作的形式如何,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记者近日获悉,双方合作后的首次“大秀”,已于日前正式拉开帷幕。利用年货季这一契机,双方推出“超级年货节”的线上活动, 不仅有红包、抽奖、满减等活动,还有智利车厘子等优质产品最低价销售。易果将用11年的生鲜运营经验,从商品、物流、运营等角度全方位支持到“苏鲜生”的日常运营。
这也意味着,易果与苏宁的战略合作,已经以极高的效率,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未来,双方还将在苏宁小店等项目上做更加深度的合作,利用各自在生鲜和线下的巨大优势,共同探索生鲜领域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趋势下的商业模式。
强强联手 11年深耕打造完美体验
记者了解到,“苏鲜生”是苏宁超市2015年推出的线上生鲜品牌,产品涉及蔬菜、水果、海鲜、禽蛋、肉类等。而2005年成立的易果生鲜,则早已凭借在行业内11的耕耘,成为国内市场规模最大的生鲜平台,并以超过5亿美金的C轮和C+轮融资额,刷新了中国生鲜电商融资数字的新纪录。
两强联手之下,“苏鲜生”的这次上线可谓来势汹汹。据了解,在12月15日到12月26日苏宁易购“超级年货节”期间,凡在年货节专场购买带有“苏鲜生”标签产品的用户,都能享受到包括低价、满减、红包和抽奖在内的一系列优惠。在物流配送方面,所有“苏鲜生”品牌的商品,都由易果生鲜冷链物流配送,用户在下单购买苏鲜生的产品,24小时即可收到货,新鲜有保障。
此外,对于此次亮相,合作双方都投入了巨大的资源。苏宁方面给到了苏宁易购一级入口的资源,而易果也为此配备了数千万元的营销及推广费用。
惊喜背后,是易果生鲜11年来的探索和沉淀。作为行业公认的生鲜第一平台,易果不仅在生鲜线上运营上及冷链配送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供应链也有足够沉淀。易果接手后,易果生鲜旗下超过4000种生鲜商品将陆续入驻苏鲜生平台。
从线上到线下 完善购买场景
“苏鲜生”并非双方合作的终点。易果生鲜联合创始人金光磊透露,易果生鲜未来还将强势入驻苏宁旗下苏宁小店,把优质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带到消费者身边,让易果生鲜和苏鲜生更有温度。
据悉,苏宁小店是苏宁探索“社区O2O”领域的新尝试。苏宁小店由实体门店和独立APP结合而成,以满足生活购物和日常服务需求为目标,包含购物区、餐饮区、O2O体验区、综合服务区和包裹驿站等。
在未来,这些小店将成为易果生鲜和“苏鲜生”在市场最前端的“前哨战”,并会随着双方合作的展开加快布局,形成一张由数千家小店组成的“前哨网”。双方有机会携手解决生鲜行业一直以来苦苦探求的线上线下融合难题。同时,在一些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动下,对用户消费生鲜食材的场景,做进一步的完善。
在接连拿下阿里和苏宁这两个线上线下的生鲜流量巨头后,易果生鲜俨然已经成为生鲜行业的“巨无霸”。目前,易果生鲜的日均订单量已经超过10万单,远超行业第二名。与苏宁的合作,则进一步夯实了易果集团全渠道布局的基础。
美团外卖接入微信钱包 以后通过微信也能点外卖了
腾讯科技讯(相欣)12月21日消息,近日美团点评与腾讯共同宣布双方将进一步合作,在微信的“钱包”中开辟“美团外卖”入口,即日起用户可以直接在微信钱包中点外卖。
据了解,在此次合作中,美团外卖入口将被直接放置在微信二级菜单“钱包”页面,与此前已经接入的大众点评吃喝玩乐、滴滴出行等入口同级。对于用户来说,只需要在微信页面点击“我”——“钱包”——“美团外卖”,便可以直接在微信上下单订购外卖。
美团外卖接入微信钱包 以后通过微信也能点外卖了
据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研究机构QuestMobile发布的《2016上半年外卖行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美团外卖MAU(月活跃用户)超过5700万。另外美团外卖方面表示,凭借自主研发的“O2O实时配送智能调度系统”,美团外卖将单均配送时长缩至28分钟之内, 准时率为98%。目前,美团外卖日订单量已超过800万单。
“多元化入口”正成为外卖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美团外卖拥有来自美团外卖APP、美团APP、大众点评APP、微信吃喝玩乐等多入口流量,而此次美团外卖在微信生活入口的露出,将进一步帮助美团点评的生态链向前拓展。
事实上,近年来腾讯与美团点评的合作一直在不断深入。2015年11月,腾讯宣布向美团点评注资10亿美元。而在美团点评随后达成的33亿美元融资中,腾讯也依旧出现在了领投者的名单中。而微信设立美团外卖新入口,释放出腾讯与美团点评联手加速O2O布局的信号。
Airbnb开发机票预订业务 由短租向旅行服务商转型
腾讯科技讯 美国加州Airbnb发明的移动短租,开始在全球普及,如今这家鼻祖公司开始业务多元化,外媒最新消息称该公司正在开发机票预订系统。
据美国科技新闻网站PYMNTS报道,依靠房屋短租模式,Airbnb已经颠覆了传统酒店业,如今Airbnb希望成为人们预定航班的新渠道。
据报道,该公司的机票业务仍在初期规划或开发当中,未来存在各种可能性,包括收购现有的旅行订票网站,或是从Amadeus IT Group SA等专业机票服务商获得数据授权等。
这一产品暂时被命名为“Airbnb航班”,内部计划是在公司上市之前投入商用。
在房屋短租业务上,Airbnb已经开始了国际化步伐,比如进入了中国市场。另外,这家公司也已经开始了多元化,希望从单纯的住宿扩展到机票预订、旅行目的地、旅游服务等。
就在上个月,Airbnb推出了一个名为“Airbnb旅行”的新服务,整合了有关旅行和旅游的更多内容,这一内容的目的是让房屋短租用户更好地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风景名胜,以及美味小吃、知名餐馆等。
Airbnb高管表示,未来Airbnb将会成为旅行者的一站式服务提供商。
不过,机票预订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利润率并不高。2010年,谷歌(微博)斥资7亿美元收购了机票预订提供商ITA软件公司,正式进入了这一领域。不过谷歌在欧盟委员会遭遇了搜索反垄断调查,理由是在机票搜索等服务中强行推广自家订票服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媒体分析指出,Airbnb业务多元化是明智之举,之前该公司集中在房屋短租领域,引发了酒店行业的“重点关注”,另外房屋短租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遭遇了监管部门的质疑,被指成为非法私人旅馆的寄宿平台。通过进入旅行、机票预订等领域,Airbnb可以最大限度盘活用户资源,扩大收入来源,为未来上市奠定基础。
几天前,Airbnb极为罕见地从早期投资人摩根士丹利那里回购了价值9700万美元的股票,这被认为是该公司准备上市的前奏。
据悉,Airbnb市场估值为300亿美元,是全世界最大的非上市科技公司之一。(综合/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