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1月8日报道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顾雏军曾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顾雏军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出狱。此后其一直坚称自己无罪。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2019年4月10日,再审判决仅保留了挪用资金罪一个罪名,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并将刑期改为5年。
2021年1月11日,顾雏军向广东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这份赔偿申请书长达19页,共提出了16项赔偿事项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1.2亿元,以及他被刑事拘留前控股的4家国内上市公司原科龙电器、原扬州亚星、原合肥美菱、原襄阳汽车轴承的股权和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近8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等10余项经济权益赔偿。他当时表示,“我已经等了十五年,我当然还有继续等下去的耐心和决心!”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顾雏军共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对于顾雏军提出的赔偿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损失,以及给股东一个满意并合理的赔偿等请求,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