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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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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垮创投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基金税负调整“十人谈”

2018-08-31
转载
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标准征收,税率为5%~35%。

猎云网注:创业投资是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一环,能够给企业家提供资金,将要素重组,如果税收政策影响了创业投资的供给,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创业。文章来源:创头条,作者:杜航。

对于GP(一般合伙人)而言,这恐怕是夏末最焦虑的几天。

8月30日,据媒体报道,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多家创投机构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所得税,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所得税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改为按照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当晚,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回应,称目前并没有向各地税务部门下达明确的补交所得税通知或者要求。“实际上,按35%税率缴纳并非新政,而是一直以来的税务政策”,只是之前国税和地税对政策各有裁量和执行力度的不同。

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标准征收,税率为5%~35%。有限合伙人持股平台转让股权按个体工商户标准征收累进税早已于2016年在天津执行,目前本次补缴仅针对上海、安徽等部分地区。

相关消息,对于当下本已募资难、退出难的GP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次基金税负调整对GP而言有何影响?是否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对于基金税负调整GP又有何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创头条编辑采访了覆盖北京、上海、深圳、长沙、厦门等地近10位一线投资人,并将采访实录整理如下:

(排名不分先后,内容略有删减)

吴世春(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如属实,将是至暗时刻!

如果是消息是真实的,对于行业是至暗时刻。相比而言头部基金会好一点,不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王晨宇(乾元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代持的规避方法行不通!

如果未来按照税务总局的通知实施政策,这对整个创投界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对机构的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对于存量的基金,如果要追缴,很多基金还存在补税的问题,那么GP怎么去找LP要这个税,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第二,对于新基金,本来现在募资就很难,如果税负再继续增加的话,肯定会造成募资难度进一步加剧,机构将遭遇重击。

在此之前,其实业内已经讨论过税率过高的问题。所以当时为了支持创投,很多人士都建议最好能做成阶梯形的税收制度,根据收益率来分阶段收。许多地方的政府,为了鼓励创投也是差异性的去收费。但是,这些行政性的东西本来已经定好,现在突然要改,是一个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的事情。

如果通过代持的操作方法,就是回归到最原始的做法了,“有限合伙”还没有时大家就用个人代持的方式去做。但这个方式太不科学了,因为代持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道德风险,代持者跑了怎么办?

胡翔(黑马基金管理合伙人):对LP收益影响会很大

北京还不知道,目前还没收到税务局通知。如果属实影响挺大的,会很影响LP(有限合伙人)收益,但说不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此前一直按20%缴税的。

林涛(涛略投资创始人):可能调整投资主体,未来政府主导基金会占主导

影响非常大,本来投资收益率平均水平就不高。不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可能会调整投资主体,未来政府主导创投投资,社会基金会少一些。

目前还是地区政策,会不会席卷全国不一定,有的欠发达地区可以靠这个吸引基金,所以还有机会,不是特别悲观。各地发展不均衡,可以出台地方政策补贴,做差异化,肯定还有转圜余地,国税一体化,地方差异化。20%的税负比较合理。

高庆一(君杰资本创始合伙人):非常不好的信号

非常不好的一个信号,之前注册有限合伙的时候可以充分比对各地政策优势再做最终选择,而现在似乎没办法了。

李丽金(原链资本创始人):赚钱纳税是合理的

如果属实肯定有影响,厦门还没遇到这种情况。在国家赚的钱交税,我觉的都是合理的。

上海某VC董事长:增值税更不合理

相比而言增值税更加不合理,对浮动盈利、未变现的盈利征税,而且不能跨年抵扣,或在同一年度内抵扣,本就不合理。

以下几位投资人由创头条编辑梳理自其公开场合发表的观点:

张颖(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不关心,无所谓

不知道是否属实。不关心我控制不了的事,如果属实,我们难了,行业的难肯定是我们的3-5倍,所以无所谓。

包括所谓的经济转型,市场动荡我都不关心,很少过多讨论,我们的目标很简单,全力以赴去寻找每个行业里最优秀的创始人、最优质的公司,择机变成他们投资人,做好配角,陪伴他们成长,追求卓越。

靳海涛(前海基金首席执行合伙人):建议降低所得税、免征增值税

建议在权威部门的组织下,创投行业的协会,包括官方和民间组成的协会,与财税部门进行郑重其事、深入具体的对话。

这个对话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先统一思想,把私募基金看成是属于投资人开展对外投资所依赖的投资载体和投资管道,并非受益主体。另外,要把创投机构看成一个特殊的工商企业,并非一般意义的工商企业。

在这个前提下,第一,所得税考虑到创投的多重目的,而且又是新生事物,它很幼小,要扶持,应该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第二,针对增值税,建议免征增值税;第三,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改变现在按单纳税的现状,即投资人已经收回本金了,再开始纳税,虽然还有点不公正,但是要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

李竹(英诺天使基金创始合伙人):不利中国科技创新

目前,国家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经济结构的变化,只能靠创新。而创业投资是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一环,能够给企业家提供资金,将技术、产品、市场、组织、资源等要素重新组合,这对中国经济转型有重要影响。本来,现在有民间资金外流投资的趋势,如果税收政策影响了创业投资的供给,将对整个中国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非常不利。

牛文文(创业黑马董事长):机构负担加重影响创新创业

在中国经济下行的当口,早期创新创业势头已有所放缓,融资难的局面已经形成,创新创业企业日子本来就很难过。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早期投资机构负担加重,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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