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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三审:微商被列为经营者,搭售商品应显著提醒

2018-06-19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猎云网(微信:ilieyun)】6月19日报道

今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二审分组审议中提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今年(2017年)会达到8000多亿。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一句话,就是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

草案同时规定,搭售商品应显著提醒。电商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一项法律通过后,将极大程度填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拼多多、唯品会等主流电商平台都带来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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