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云注:昨日晚间,证监会连发9文,CDR制度核心规则全面落地。修改后的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证监会同时表态,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数量和筹资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文章转自:第一财经,作者:杜卿卿、袁子懿。
A股迎接“独角兽”万事俱备。6月6日深夜,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同时还发布了IPO办法等另外8个配套规则。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
监管层推进CDR的节奏空前快速。《CDR办法》5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6月3日截止。而在6月4日举行的证监会2018年第4次主席办公会上,该办法就获审议通过。证监会主席刘士余6月6日签发了第143号主席令,宣布正式发布实施。这与以往征求意见后需一周左右完善期的惯例,有明显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6只“独角兽基金”也于6日正式获批,上限规模总计可达3000亿。而对于CDR发行之后可能对A股流动性形成的压力,监管层也考虑在内。
证监会晚间明确表示,将严格掌握CDR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申报材料要求明确
CDR申请可以着手了。从证监会晚间公布的规则来看,涉及到发行申请的标准都已经明确,上市安排也有章可循。
除《CDR办法》外,证监会还同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IPO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IPO办法》)。修改之后,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此外,同步发布的还有《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上述规则即日生效实施。
“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证监会称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多举措防范风险
CDR作为一个创新品种,无论是发行主体、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方式,都颇受争议。其中备受担心的两个问题是,巨大融资是否会对A股形成抽血效应,海外红筹企业本身是否存在风险。
编辑注意到,证监会在发布规则的同时,还从多个方面表明将对风险进行防控。
一方面,证监会设定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证监会称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保荐人提出更高要求。修改尽职调查规则,要求保荐人在进行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尽职调查时,要提高工作质量。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人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的尽职调查规则, 要求保荐人要确保尽职调查要求、质量不降低,要确保依法扎实稳步推进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还特别强调称,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证监会称,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