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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知

2017-07-25
政府双创
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推动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猎云网(微信:ilieyun)北京】7月25日报道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响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推动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以下为文件原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响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推动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十批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总体要求

(一)合作对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选择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合作设立参股创投企业。

(二)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一: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申报,与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符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实施新产业生态建设专项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的中小企业。

合作方式二: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与北京市产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产业聚集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联合申报,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合作基地内已入驻或新引进的中小企业以及京津冀地区符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实施新产业生态建设专项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的中小企业。鼓励合作基地在京津冀地区布局新基地,推进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促进区域内相关产业中小企业落地,形成产业资源集聚效应。

(三)投资领域

按照《〈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实施新产业生态建设专项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投资于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材料、现代都市、应急产业等高精尖领域。

(四)基金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合作要求

参股创投企业应重点投资于高精尖领域中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合作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申报机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30%(按比例实缴),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40%。

(二)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50%。

(三)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合作方式二中,除了满足条件(二),投资于合作基地内已注册或新引进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40%。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认缴出资额的20%。

(六)发起人应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管理公司,且作为参股创投企业的出资方之一,出资额度不少于参股创投企业认缴出资额的1%。

(七)合作方式二中,参与联合申报的合作基地,应作为参股创投企业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参股创投企业认缴出资额的1%。

(八)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

(九)参股创投企业若未按《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背规定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申报条件

(一)合作方式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企业投资管理活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参股创投企业的股东构成明确,且第一大股东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具有明确的参股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5.具有对北京市中小企业的投资经验和丰富的项目储备,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6.对中小企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7.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合作方式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与合作基地联合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通过方式二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1.创业投资机构需满足前列合作方式一申报条件。

2.合作基地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3.合作基地应专注于支撑、孵化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有明确的支持方向,合作基地内入驻的高精尖产业领域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

4.合作基地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5.合作基地具有对北京市中小企业的服务经验和丰富的项目储备,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合作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7.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与“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见附件4)联合申报。

四、申报材料和格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可截图);

4.参股创投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参股创投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5.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制度文件,重点包括: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投后管理及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资料;

7.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8.创业投资机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9.创业投资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10.创业投资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1.创业投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若采取合作方式二,即创业投资机构与合作基地联合申报,合作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14.合作基地基本情况表;

15.合作基地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6.合作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7.政府关于基地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8.合作基地已入驻企业列表;

19.合作基地内部制度文件;

20.合作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21.合作基地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机构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申报材料需用A4纸张装订(可登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www.bjeit.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下载相关内容),左侧胶状,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材料一式八份,于2017年6月26日17:00时前提交到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地址: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会议中心一层),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邮箱:zhongxiaochu@bjeit.gov.cn),邮寄递交、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杨叶阳、郑晴

联系电话:57587776、57587756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赵攀、胡晓雪

联系电话:88549928、88549668

附件:1.《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

2.《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

3.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申报材料

4.“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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