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云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部署,经吉林省财政厅批准,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子基金征集设立工作,以下为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第五批)征集事宜公告。文章转自:投中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及2017年吉林省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部署,经吉林省财政厅批准,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子基金征集设立工作,现将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第五批)征集事宜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简介
为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聚集,涵养、培育相关产业,做大做强具备基础的优势产业,2015年,吉林省政府设立了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高层次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吉林省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出资成立了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全部由省财政出资,暂定规模100亿元,目前实际到位47.4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面向全国完成四批子基金的征集设立工作。
二、本次征集子基金主要支持领域
按照规定和要求,继续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和秸秆综合利用五大领域征集设立子基金方案。重点是:
(一)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东中西部区域发展战略,围绕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西部生态区三大板块区域特点,设立相应的产业基金。其中:东部地区主要围绕旅游、医药健康、资源开发等产业合作设立子基金;中部地区主要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合作设立子基金,西部地区主要围绕生态农业、新能源等产业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围绕吉林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合作设立子基金,用于改造提升、巩固壮大汽车、石化、农产品深加工等传统支柱产业,使传统产业焕发新的活力。
(三)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围绕国家和吉林省规划、重点打造的长春-通化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长春-吉林电子产品制造产业集群、吉林-通化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产业集群、长春卫星及应用产业集群、长春轨道客车制造产业集群等五大产业集群,合作设立相关产业子基金。
(四)围绕全力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发展合作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长春新区、特色城镇等重点和特色园区建设及产业发展。
(五)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服务业攻坚任务,围绕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养老、旅游、文化等重点领域合作设立子基金,培育服务业发展增长点。
(六)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围绕现代农业方向合作设立子基金,投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七)继续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子基金,支持科研人员、资本、企业有效对接,支持创新创业,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推动科研优势尽快转化为产业优势。
(八)围绕绿色发展理念,合作设立秸秆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子基金,持续发力投资生态环境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防治,扎实推进节能减排。
(九)贯彻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要求,合作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子基金,扶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十)抓住国家对东北地区企业IPO给予优先支持等政策机遇,合作设立以投资于pre-IPO等阶段为主的上市培育基金,为省内企业上市挂牌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十一)围绕吉林省产业优化和布局调整目标任务,在医药健康、旅游、装备制造等领域,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为省内企业和项目整合资源、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支持。
(十二)围绕吉林省政府主导或重点推动的产业和项目,针对项目已落地、正在施工和将要开工、项目前景较好、需要资金扶持、资金投入后能加快项目投产达效等情况,设立项目基金,推动项目落实到位。
三、合作方式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四、优惠政策
(一)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
(二)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申报所在地及吉林省设立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申报,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三)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合规经营的子基金,享受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吉林省政府及子基金注册地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条件
参加申报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应满足《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22号),见附件1)的规定。对围绕省政府重点关注的项目设立的专项子基金或对我省薄弱领域发展有积极带动作用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可适当放宽。
六、申报方式
请有意申报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提交至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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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2号)
2.《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