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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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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创始人学习的王宝强?离婚声明背后,他做了这些股权变更

2016-08-14

【猎云网(微信:ilieyun)成都】08月14日报道(文/尹子璇)

今日凌晨,王宝强通过微博发表离婚声明,并指出其妻子马蓉出轨其经纪人宋喆。

当然,猎云网的关注点并非是这一段娱乐八卦背后的猛料,而是王宝强手上三家公司今年频繁的股权变更。

首先科普下,王宝强拥有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王宝强工作室牵头成立,法人代表是马蓉,马蓉的微博认证就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总裁。此公司已经成功出品了票房破8亿“唐人街探案”等影视作品,3月王宝强转型要做导演的《大闹天竺》,电影的出品方也是北京宝亿嵘影业。

而在今年,此公司经历了两次资产变更。

今年3月份,将马蓉的75%股权比例变更为王宝强62%,宋喆13%。马蓉变更后股权比例为零;而在4月19日,又经历一轮变更,该公司变更为王宝强及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马蓉及宋喆股份比例皆为零。

2) 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

这家“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是马蓉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形式成立的,马蓉任董事长。2015年公司已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股东变更为:“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浙江诸暨升维传媒有限公司”。“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也是王宝强导演的电影《大闹天竺》出品方。

3)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这家投资公司成立于2016年,法人代表为王宝强,注册资本为320万人民币。而在5月份时,这家公司也经历了一次股权变更。

320万元的投资人变更从王宝强120万,宋喆100万,任晓妍100万,到王宝强120万,任晓妍100万,马蓉100万;

同时,“共青城”对外投资了“北京宝亿嵘”,“北京宝亿嵘”对外投资了“乐开花”。

梳理下来,现在宋喆已与这三家公司毫无关系。而马蓉为“共青城”股东,出资100万,占31.25%,任股东;不占股“北京宝亿嵘”,任执行董事;不占股“乐开花”,任董事长。

在这其中,除了看出王宝强早早对于宋喆有所防范,其对于自己的公司的股权意识也可见一斑。

而前不久,僵持数月的汽车之家股权之争以汽车之家CEO秦致出局作为结局;深陷“万宝华之争”的王石也已沉寂多天,当年,王石借助社会资本将万科做大,但由于他和他的团队在股份制改造时放弃了股权,不得不说,为王石及万科的今天埋下了祸根。

王石当时放弃持股,源于中国市场化初期股份制改革的多方考虑和担心,现在却面临这样的危机,而王宝强则是将公司的股份牢牢抓在了自己的手里。

这充分说明,作为创始人不仅仅需要做好企业,还需要在股权上站稳脚跟。在这里,我们摘选了中以高投集团董事总经理周宏亮及青山资本对于创业团队的股权相关看法,并进行分享。

周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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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猎云网曾举办的《投资人说》分享中,周宏亮作为嘉宾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比例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第一,创始人绝对控股、核心创始团队人员按贡献比例持股——团队内部控股比例要科学设计,作为团队中的灵魂人物和精神领袖,创始人要绝对控股;核心创始人员,依照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设计控股比例,贡献也就是能力,资源,渠道,奉献的时间,创造的业绩等等。

第二,反对均股制——共有等于没有,均股制会导致团队中缺乏真正的决策人,而管理的本身是实践,所以均股制的案例多数都以失败告终。

第三,反对财务投资人控股。

第四,深度捆绑上下游产业投资人——上下游产业投资人会带来资源、核心技术和人才,具备资源整合能力和协同能力,初创团队需要的就是小钱、大资源。

除此以外,他还提到了四点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

(1)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业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在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2)合伙人退出时,该如何确定退出价格?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他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

(3)如果合伙人“离婚”,股权应该如何处理?

一旦合伙人“离婚”,那么婚后财产的处理,包括股权,都是棘手的问题。“离婚”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时机(比如土豆网),还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原则上,婚姻期间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的归属。

因此,配偶之间可以签署“土豆条款”,约定配偶放弃就公司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但是,出于对配偶婚姻期间贡献的认可,也为了取得配偶的认可,不至于夫妻关系由于股权关系亮红灯,可自行设计改造“土豆条款”,一方面,确保离婚配偶不干涉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另一方面,保障离婚配偶的经济权益。

(4)股权发放完后,发现合伙人拿到的股权与其贡献不匹配,该如何处理?

公司股权一次性发给合伙人,但合伙人的贡献却是分期到位的,确实很容易造成股权配备与贡献不匹配。为了对冲这类风险,可以考虑:

a,先恋爱,再结婚。合伙人之间给予磨合期,是对双方的负责;

b,在创业初期,预留较大期权池,给后期股权调整预留空间;

c,设定股权分期成熟与回购的机制,本身也可以对冲这种不确定性风险。

而关于如何规避VC持股过高所带来的风险,周宏亮给出了他的解决方法:首先,内部协议对投票权的约定,将创始人的投票权放大10—20倍,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其次,也就是我们刚刚探讨的,要求早期投资人减少或退出持股,A轮的投资人都是很慎重的,他们不会在投资前忽视任何风险的存在。

青山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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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资本作为主投天使和Pre-A的早期投资机构,也提出过创业项目股权分配中几个正向的做法:

1、创业者出让比例和估值要合理。

从融资轮次上来讲,可以有种子、天使、A轮、B轮及以后轮次,为后续轮次稀释的考虑,天使投资一般不超过20%。常见的是10%-15%。所以,在最初融资时,创业者出让自己股份比例的时候要谨慎考虑。

而有些创业项目要做天使轮融资时,之前在种子期已经出让很多,或者一个项目在天使轮出让的比例超过30%,A轮又出让超过20%之类的状况发生。

创始人在项目早期出让的股权比例过多,过早地失去了控股权,后续项目的成长和融资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有易主的风险。

2、通过新融资“校正”股权结构。

在日常约见或者投资的项目中,也会发现多种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比如股权结构特别平均,三个合伙人各自1/3,或者股权分配特别不合理,比如创始人独占股份,联合创始人的股份非常少或者基本没有。

为什么股权结构会出现平均或者独占的情况,从实际的创业情况上来看,合伙人一起创业,在项目早期很难量化每个合伙人的贡献率,加上关系相对良好,很难在早期阶段做出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创业项目的股权结构严重失衡,足以为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即使产品或者方向不错,投资人一般不投。

另一种情况是,创始人意识到自己的股权有问题,可以在引入投资人之时校正股权的结构和比例。如果创始团队本身难以判断,可以借助投资人的帮助来确定相对合理的股权架构。

当然,在这个阶段,过去的一些创业项目也有教训,在重新确定股权的阶段,出现“一言不合”就散伙的情况。

3、“新老交替”时再行股权分配。

创业项目在成长阶段总有一些更替,如果发现合伙人已经跟不上公司的成长节奏,需要引入技高一筹的合伙人,老合伙人很可能需要“出局”。

这时候,创业者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新合伙人的股权分配问题,二是请老合伙人“出局”所需要支付的代价。通常,新合伙人加入会参考他加入的阶段以及贡献能力来确定。因为每个阶段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不同,天使阶段加入和A轮后加入不一样,后续B轮后加入更不一样。

而对于需要出局的合伙人,创始人、公司或者投资方会按照一定的价格,按照股份的数量和股权成熟的时限来回购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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